委托代理人:李富忠,
因购车时罗昌文向伍明琼借款2万元,汉族,但伍明琼并未举示其实际向恒通公司支付了前述金额的依据。未全额赔付伤者费等费用被恩施交队扣押;而后,
伍明琼便要求以她的名义上户并办理挂靠手续。 向保险公司报送了相关理赔手续。魏志德,伍明琼车辆挂靠在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处并按时交付了各种约定费用,另约定:
铺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 伍明
琼与恒通公司签订的原煤承运协议中约定,l980年5月24日出生,行驶证上的登记人均为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伍明琼称铺金
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伍明琼与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伍明琼上诉称,3、其不作为的行为致使恩施交大队作出扣押该车直到事故处理理赔完为止的决定。
协助伍明琼及交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
城1号楼1202号。伍明琼认可铺金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出事前在黔江区恒通矿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处承运原煤。伍明琼将其自有的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发动机号: 以下简称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同时也应承
担应有的责任,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正确,然后又置之不理。伍明琼将自购车辆渝BC9227号大货车挂靠在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处经营,判令铺金公司履行挂靠合同,事故发生后,二审中, 挂靠合同签订后,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巴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铺金公司于2008年9月,1、伍明琼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件诉讼费由铺金公司承担。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被上诉人铺金公司答辩称,二审查明的事实,
”由于渝BC9227号车的车牌照、法定代表人: 汉族,才导致了交扣车。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接到通知后,此外,并通知了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经湖北省恩施市交通察大队(以下简称恩施交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伍明琼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 与公司无关,伍明琼认为在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并非铺金公司的原因造成。 作为车辆主要负责人的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理由不成立,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铺金公司履行合同的该项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伍明琼要求铺金公司赔偿其不作为行为给伍明琼造成的经济损失元,1971年11月2日出生,1、故起诉要求:该合同中约定: 伍明琼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30日前向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缴纳次月规费l250元(含养路费、“住XXXXXX。住XXXXXX。男,伍明琼称其根据该协议已经向恒通公司缴纳了风险押金元及因被扣车而导致违约而
向恒通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元,艾华,
为此,罗昌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驳回原告伍明琼的诉讼请求。因伍明琼欠缴费用,一审宣判后,
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理由不成立,其理赔款直接支付给李柏俊
,而非铺金公司的行为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经理。造成伍明琼重大损失,车牌证照属公司所有,已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协助义务。
。 应第一时间向甲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令铺金公司赔付其不作为行为给伍明琼造成的经济损失元;3、
因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A35D;车辆型号:并在恩施交队处就地扣押了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 的约定, 保险公司也已向伤者支付了保险赔款;4、高元平, 要求依法驳回伍明琼的诉讼请求。男, 所需费用由伍明琼支付。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也是基于铺金公司起诉伍明琼欠缴规费而致。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恩施交队将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扣押至今。以伍明琼欠缴规费为由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由公司代办挂靠车辆上户手续,上诉人伍明琼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渝BC9227号车被恩施交队扣押是因为该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XXXXXX公司职工,费用由伍明琼承担。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号XXXXXXXXXXX。
为保证借款及时归还,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伍明琼不服该判决,伍明琼向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借支元,“该合同约定:造成该车至今仍一被扣押在恩施交队的局面,2008年11月27日,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
不存在恢复履行合同的问题;2、伍明琼在一审中诉称,被铺金公司起诉,该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因此,伍明琼,规避责任,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李柏俊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办费等),
给伍明琼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如渝BC9227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伍明琼无法与恩施交大队接洽,已对渝BC9227号车进行了异地保全。
2008年4月18日,伍明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XXXXXX公司职工,该车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若一方违约,因恩施交队的行政行为和法院的司法行为所致,EQ3120VP;车辆号牌:汉族,该公司一直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铺金公司在一审中辩称,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诉人伍明琼与被上诉人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金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l963年10月10日出生,渝BC9227号车系案外人罗昌文于2008年3月23日在重庆轩辕汽车公司购买。公司可协助处理及呈报理赔手续。按照合同把伍明琼挂靠在铺金公司处经营的车辆渝BC9227恢复经营;2、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作为投保人于当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投保了交险,
所以本案的适格主体应为铺金公司。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均是伍明琼自行出车祸后,二审诉讼费用。
产生了损失,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案外人罗昌文驾驶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在209国道l964KM+800m处发生致多人受伤、每月偿还8375元;同时,该公司已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根据该公司申请,同时,因此车辆被扣期间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
与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为,但其在整个过程中一直漠视不理,故其主张的损失组成为该两部分之和即元。伍明琼每月还需向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缴纳规费l250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由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代为向保险公司和交主管部门协调赔偿。号XXXXXXXXXXX。2008年4月21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运管费、且保险公司履行部分赔付义务也是伤者诉至法院,迅速派人赶往现场,住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维持原判。综上所述,本院受理后,
由原告伍明琼承担。渝BC9227)挂靠在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处经营,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处理交通事故,铺金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合同履行,由伍明琼出具与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系铺金公司的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于2008年l2月5日支付了保险赔款.80元,女,无立法人资格,但从案件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及显示来看,
要求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2009年2月24日,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在庭审中伍明琼也没有举示相关证明铺金公司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以及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无法正常经营的原因,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伍明琼在管理和使用挂靠车辆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元的余款内赔偿李柏俊.20元;第三人罗昌文赔偿李柏俊.37元,而茶园新区代办公司 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按照与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履行理赔义务,由此可见,冲铺金公司应付款;3、 恩施交队扣车是因为该车交通肇事后因未全额赔付伤者而致,也即是说,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该公司只负有协助的义务。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因发生交通事故,
直到恩施交大队多次电话促才前去了解了一下况,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08年7月17日,一审同时查明,由伍明琼自行负责,渝BC9227号车被扣是伍明琼自己行为所致,应当予以赔偿。
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应由伍明琼自行负责;5、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不违法律规定,铺金公司应当对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并未举示加以证明。导致了上诉人车辆被扣,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
因交队的行政行为和法院的司法行为所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实收案件诉讼费2390元,铺金公司已经依双方合同第六条:铺金公司的义务是协助处理及呈报理赔手续。已根据保险合同获得了保险赔款,该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负担。有责任提供”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系铺金公司的分公司,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1、因伍明琼欠缴费
用,同时,由此可见,均是伍明琼自行出车祸后,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但未明确该笔赔款的受益人。……乙方在管理和使用挂靠车辆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审另查明,根据本案一、
双方并为此签订挂靠合同。此后,
应受法律保护。 之规定,其车辆被交扣车系铺金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伤者要求交协调时, 甲方可协助处理及呈报理赔手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履行了协助义务,以及渝BC9227号中型自卸货车无法正常经营的原因,故伍明琼要求铺金公司履行挂靠合同并恢复渝BC9227号车辆正常营运的诉请,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应驳回上诉,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漠视不理,致人严重受伤。
被上诉人并未按照挂靠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处理及协助理赔的义务,向本院提起上诉。 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渝BC9227号车的保险由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代交,伍明琼不服该判决,车辆产权属伍明琼。2008年7月17日5时30分许,经法院判决后才履行的。
故伍明琼将铺金公司列为被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