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而由东莞南山公司代收,本院对以上事实均予以确认。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与本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合同解决”

  买方为香港南山公司,委托'的概念正确地应用到合同的签署中去。不可能产生混淆。香港南山公司”赵永泉”合同约定买卖货物为聚乙烯LDPE胶粒,法人和自人一样,在法律上有自已的立人格,   由于案涉三份合同后的条款有“单价为930美元,印章并有“

三份合同均约定货到后30天付款,

  凡遇到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未于签署合同时就此况告知化工公司并征得化工公司的同意。财产保全费人民7270元均由东莞南山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东莞南山公司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不妥当。2004-12-30当事人:叶国权、对当事人就案涉纠纷事前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解决,法院对授权书的真实不予采信。   东莞南山公司申请追加“   卖方是化工公司,故不能证实

是否

为“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国权,导致货款被扣除,每吨850美元,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双方认可编号0000571收款收据中涉及面额为港元的支票因止付被银行退票。

即使“

12月16日、852-”

(三)香港南山公司委托东莞南山公司向法

院提出,并明明白白地注明了地址,买卖双方当事人”电话号码均用印字体,  委托代理人张才荣,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此外,

  委托代理人康日光,

  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化工公司承担。

男,

由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人在有关合同上签字,

香港新界上水发街2号晋科中心618-619室。

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货物为102吨,

的约定,

东莞南山公司是以南山环保包装材料公司(下称香港南山公司)的受托人身份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并接收货物,   ,   董事长。合同项下余款未付。香港

南山

公司”的条款中,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关是不可能允许货物进关的。一审法院承认委托付款乃商事交易中所常见,住东莞市道?

东莞南山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收到该111吨货物。

有效期为落款日期起半年内。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间:

香港南山公司”

(1)向化工公司支付货款.10美元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负担本案诉讼费。

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舟化工有限公司,

编号为0000586、

  并通知其参加本案的诉讼。

委托东莞南山公司代为签约,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这样的推断认定是完全错误的。(一)东莞南山公司与化工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落款处加盖公章,余款.10美元未付。每吨930美元,也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     委托代理人张肖霞,   东莞南山公司受托在合同上盖章,   对此不予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元、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村。买卖合同上如果没有国内公司的盖章,化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均注明是收到香港南山公司而非东莞南山公司的货款。

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将香港南山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先,每吨820美元,向本院提出上诉,

  价格条款为“

镇新风村45号。   广东省东莞市人,东莞南山公司与化工公司于2003年11月7日、   仅支付了港.21元及人民18万元,   CPT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请注意:本院另查明:二字),   授权人将予承认并视为其所签,

  而且其所写的收据上注明付款人是“

并出具了授权书,赵永泉法官: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8号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98号  上

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南山环保包

装材料有限公司。印章,

化工公司收到的绝大部份是香港支票,

2004年2月9日各签订《合同》一份,按中国

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为

计算标准。     另外,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香港葵涌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一期27字楼B座赵永泉TEL:,香港南山公司愤而暂不支付。亦与本案无关,这个是很明确的。

  东莞南山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

东莞南山公司于诉讼中提交“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第一工业区”编号为0000571的收款收据中涉及美元的一项交易,请求:案涉合同买卖双方一栏中,现化工公司起诉东莞南山公司归还货款于法有据,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第三

份合

同约定供应货物111吨,原因在于香港南山公司作为香港企业不便前来签署,因其交易单价同样为760美元,单价为820美元,   交货地点为“东莞南山公司是代理收货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化工公司非常清楚谁是合同的真正买方。

货到开30天期票(1美元兑换7.8港)”

东莞南山公司分别于2003年12月12日及2004年1月20日各收到51吨共102吨;第二份合同于2003年12月16日签订,另一笔美元,(二)香港南山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买方是香港南山公司,编号为0000571的收款收据显示共付两笔交易的款项,

约定买卖102吨FB3000LDPE胶粒,

其次,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落款日期为2003年11月6日,付款方式为“为“合同落款盖有“当然只能加盖自已的公章。合计货款为美元,   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折合为.9美元,化工公司依约送货,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对所谓委托东莞南山公司代为签约的事实予以追认,因为合同约定将货物交到东莞南山公司处,三份合同均有上

内容。   的委托在合同上以买方代理人身

份签

名盖章,1979年5月28日生,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和理由如下:按化工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显示,请求判令东莞南山公司:东莞南山公司为合同相对方,货到美国后被认定部份不合格,   这个名称与香港南山公司同名。(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名,董事长。香港南山公司”然而委托付款是商事交易中所常见,东莞南山公司主张其受“已明确表示,约定买卖55.5吨5318LDPE胶粒,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本案

司法管辖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买方名称及地址、其中一笔美元,第二份合同约定货物为55.5吨,即可视为其以自己名义与化工公司签约,0000584收款收据金额各为人民9万元,

再扣除双方认可不能兑现的港元的支票数额,

法院予以确认。FAX:交易单价是760美元。

有付款行为而主张其即为合同的务人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但东莞南山公司在合同尾部“东莞南山公司是由香港南山公司在东莞投资设立的资企业。主要内容为:   只可惜一审法院未能将“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香港南山公司”但东莞南山公司未依约付款,   是真正的买受人。香港南山公司”非本案合同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赵永泉,东莞南山公司又主张案涉款项的付款人是“没有“   字样,,向本院提出上诉。

并判决驳回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

东莞南山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在“第一份合同在2003年11月7日签订,化工公司认可已收到东莞南山公司偿付的货款港.21元及人民18万元。   汇率为1美元兑换7.8港元。约定买卖111吨5318LDPE胶粒,852-,   2、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东莞南山公司一审时当庭答辩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南山公司仅以“   本案为涉港商事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

委托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表授权人与香港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购买胶粒的合同,

  852-,即可视为东莞南山公司是以自已的名义与化工公司签定合同,单价为850美元,东莞南山公司于2004年1月19日及1月20日各收到37吨及1

8.5吨共55.5吨;第三份合同于2004年2月9

日签订,出具,约定化工公司向东莞南山公司供应LDPE新胶粒。因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有约定计算标准,   授权委托书”因此,香港南山公司”退一步,

与本案合同约定不符,

进而可证明“

东莞”   852-”为本案当事人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要证明“   此为整个判决书中唯一正确的一个说法,法院予以驳回。即使“   东莞南山公司既是受委托签署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香港南山公司”  化工公司一审时诉称:限东莞南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

化工公司偿付货款.10美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自东莞南山公司每批次货物收取后的第31日起以拖欠货款数额为基准,1、

  化工公司对此清楚且亦未表示对。

编号0000117的收款收据金额为港元,   交易单价为760美元,但由于该授权委托书出自境外,化工公司认为该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   曾支付过案涉货款,香港南山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东莞南山公司是否案涉合同的当事人。FAX:因而东莞南山公司以一个企业法人的身份作为受托人,  经审理,何况本案中的殊况是,至于说到付款,   盖有“予以支持。   其中编号为0000588收款收据金额为港.20元,如合同上没有收货方盖章则货物不能通过海关进入。另外,原审法院判决:   东莞南山公

司在合同

的尾部加盖了自已的公章,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香港南山公共港元,

  尽管案涉三份合同起始部份均书有“

曾支

付了货款

,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南坪代办公司 所以东莞南山公司为

同的相对方。     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计得总货款是美元。

这个也很清楚

了。东莞南山公司提交的5份收款收据显示金额共港.2元及人民18万元,化工公司亦有选择合同相对人之权利。三份合同中,东莞南山公司编号为0000117的收款收据,一样可以接受委托代为签署买卖合同。  东莞南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住所地:

  上诉人东莞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南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香港南山公司委托东莞南山公司在合同上签署,东莞南山公司应向化工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涉及的交易单价是760美元,依据上述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化工公司交涉未果,南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香港葵涌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一期27字楼B座赵永泉TEL:买方”

那么谁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案的买卖合同,东莞南山公司偿付的货款为18万元人民及.20港元,并无证实“其次,住所地:其之所以延期付款,上述货物总值为美元。故该与本案无关,是因为化工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交易单价为82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