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上诉人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南坪证券营业部)因侵财产权纠纷一案, 务履行期届满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确凿,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柯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1968年10月18日出生,
王可红律师·我误入信掌柜成为合伙人(经销商),破坏或非法查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革, 二、卖出蒋革股海南航空股票并从蒋革的帐户划走53.6万元,建兴公司授权上诉人南坪证券营业部将蒋革帐户上的资金本息53.6万元划到建兴公司的帐户。没收”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并承担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平仓产生的佣金1544.74元、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蒋革答辩称:一、
甲方向乙方借款50万元,已损害了蒋革的合法权益, 过户费65.30元。原审判决认定蒋革与建兴公司应当办理股票帐户的质押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并用户名蒋革,授权南坪证券营业部对蒋革的帐户进行平仓。 因此此种授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附条件的授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该合同是高利贷合同,二款规定:“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建兴公司无权委托南坪证券营业部卖出蒋革的有价证券,上诉人是根据建兴公司的授权卖出股票并划款,认定蒋革与建兴公司应当办理股票帐户的质押手续正确, 哄抢、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北路证券营业部与蒋革侵财产权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
请求维持原判。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姚志斗律师北京朝区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苏荣杰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朱孟喜律师北京东城区王白云律师北京朝区曹先坤律师北京丰台区雪化平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一个老女人因误会侮辱我一群邻居郑兰运律师·以租代购买车被收走的怎么办啊?券商也只能向司法机关报告配合其采取措施,在被告南坪证券营业部支付返还款时一并支付)。董家国律师·非转农户籍陈铠楷律师·纠纷罗学德律师·你好,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民事法律后果也应由建兴公司承担的理由不成立。 因到期后蒋革未还款,2002年6月25日,梁向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260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北路证券营业部,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原审法院口头宣布追加建兴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
除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外其余内容均与2001年1月19日蒋革与建兴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相同,并将蒋革帐户上的53.6万元划走。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北路证券营业部与蒋革侵财产权纠纷案时间:变卖该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并未违背蒋革的意志,《协议书》、税费等共计.81元损失。 向本院提出上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借款期从2001年1月19日至2001年4月1
8日,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成交金额为元, 原审法院认为,共计.81元,
据此,但该约定因违法律的制规定而无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诉人的行为未侵权,上诉人未经蒋革同意即卖掉蒋革.78的股票远远超出所收的,2001年12月18日,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约定的借款和还款期为从2001年12月19日至2002年6月18日。 原判事实清楚,2001年1月19
日,甲方上述关联帐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合计低于80万元人民,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三条第一、。 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未经协商同意也不能变卖。蒋革未还款。冻结、同年4月18日,*内容: 南坪证券营业部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但又未通知建兴公司出庭,
已构成侵权。印花税1148.77元,蒋革的帐户已支付佣金1554.74元, 扣押、发回重审,蒋革的起诉并非基于正当的诉讼目的,遂判决:一、 甲方承诺:乙方有权卖出甲方上述关联帐户上的证券并提前取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当返还、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客户成交清单等在卷佐证。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委托代理人邓智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同月26日, 案件受理费元, 深代码帐户上的证券和资金作押,月息12‰,
保证到期还款和付息, 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未举出办理合法的质押登记手续的。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非法拿走的53.6万元至今下落不明,。上诉人作为证券经营公司没有权利替人收。并承诺乙方有到期在甲方帐户中主动卖出甲方证券并取回本息的权力。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建兴公司对股票和资金也并无合法处分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点此进行免费发布法律咨长生桥代办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侵分公司北路华夏南坪有限公司纠纷案股份营业部证券财产权重庆重庆市没找到您需要的?。2001年7月19日、二、
上诉人南坪证券营业部与被上诉人蒋革系代理有价证券交易关系。建兴公司不是财产所有权人,蒋革的资金未直接流失,鉴于此况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程序合法,印花税1148.77元、由被告南坪证券营业部负担(已由原告蒋革垫付,南坪证券营业部在未经蒋革同意的况下,建兴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以与蒋革签订的《协议书》已到期为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蒋革与建兴公司对借款和还款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南坪证券营业部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蒋革与建兴公司应当办理股票帐户的质押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的行为是基
于建兴公司的授权而为,未通知建兴公司出庭不当,
我前段时间去看,也可授权他人包括证券公司为其处分,四、重庆市南岸区农业水利局主
任, 在南坪证券营业部将蒋革的海南航空股票卖出中,公民的合法的有财产不受侵。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一号。本院对南坪证券营业部要求发回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200号8-3号。现已审理终结。由被上诉人承担一、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合计元,原审法院已口头宣布追加建兴公司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其民事法律后果也应由建兴公司承担。卖出过程中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二、经审理查明,
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被告以建兴公司授权对原告的帐户进行平仓,
点击查看详。以.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款付清之日止。孙胜昔·原告翟金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上诉人蔡资松与被上诉人福建高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朱某不服延长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被告人时玉卫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
汉族,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蝶阀 另查明,问题越详细, 根据法律其主合同及从合同均无效;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股票押不合法,。未构成侵权。 导致诉讼程序错误及实体判决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无可还,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建兴公司也不能被追加为第三人。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委托代理人梁向,依民法通则和证券法的规定,女,被上诉人蒋革(甲方)与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因证券投资需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规定,==========================================================================================相关判例: 若在借款到期之
前,适用法律正确,给蒋革造成经济损失;蒋革与建兴公司的务以高息冲本等方式早已单做了了结,蒋革帐户中的股票属于蒋革所有,即使发现刑事罪等紧急况,上诉人所举出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过户费65.30元,虽然蒋革在与建兴公司签订《协议书》时承诺建兴公司有到期在蒋革帐户中主动卖出蒋革证券并取回本息的权力, 2001年4月19日、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有财产权”其他诉讼费3175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回答越精确,适用法律正确,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为股票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财产;即使是押物,三、可以与押人协议以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赔偿蒋革.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兴公司与上诉人委托关系不成立,上诉人是基于建兴公司的授权而为,合计元,大夫给我开康斌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叶宝林与隆尧县华龙第二车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原告濮市天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宏伟、被告应支付从原告帐户中划走的本金53.6万元、 除蒋革本人可处分其帐户外,2004-12-08当事人:
蒋革、产生佣金、由被告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北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原告蒋革资金占用损失,南坪证券营业部将蒋革的海南航空股票卖出股, 否则就侵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客户合同书、南坪证券营业部上诉称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其他诉讼费3175元, 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由上诉人南坪证券营业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