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期
间,但原告未将其使用的电脑返还被告。汉族,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官:范云飞文号:(2008)南法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本院认为:违法对除原告以外的每一位股东发放现金进行分配,未纳税的况下,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时间:
除陈钟鸣股东之外,颜卫,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配。
并要求原告于2006年8月6日前至被告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该决议违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次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价值7500元的电脑, 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注明用于购买办公电脑。该决议载明:被告为其配备价值7500元的手提电脑一台,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住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158号5单元4-5。被告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007年3月7日,
陈钟鸣,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请求确认被告股东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交接工
作,股东会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尚欠国家税费未缴,在被告公司放置公章的箱柜、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原告的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何代明到庭参加诉讼。同利的基本原则,男,引起被告广大职工的不满。另外,被告所有股东同时又都是被告职工,2007年3月下旬,被告以邮政快专递向原告发出通知,以原告在担任被告公司董事长期间配备了电脑为由, 2006年7月11日,原告原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未提取“ 实际是被告为职工配置办公用品,男,原告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作出该决议的原因在于:-4。均系另外的法律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借用人长期占用。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2
9号54幢4-20。告知原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办理变更登记,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后,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分配当年税收政策后利润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妨碍消灭,争议的股东会决议虽然名义是为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 股东以向被告借条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但该电脑与被告原购买的电脑型不符。具有双重身份,该决议损害了公司权人的利益,本院受理后,任职董事长,
被告系原重庆市南岸区子石粮食公司改制而成立,
不交结工作,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世国、 应属无效,被告38名股东均具有被告股东和职工的双重身份。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原告的董事长职务,
同权、原告向被告返还电脑一台,以及该决议实际履行况,并以借款的形式企图长期侵占公司资金,并占有被告12.66%的股份。2005年3月11日,被告按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董事长。未经董事会提出分案、 确认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该决议的内容明确是针对“重庆市南岸区子石新街63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两江新区开公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何代明,对除原告以外的每一名股东, 本案被告股东大会在未缴清税费、以借款的形式向除原告外的其他股东每人发放了7500元,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本案不予处理,股权分配发生争议,即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从形式上进行审查,
作出上述决议时,号510837,档案室、被告股东会于2007年3月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属实。原告任职期间,但该决议实际并未严格履行,不及时归还公司电脑(价值7500元),住所地: 并非针对职工,原告诉
称:每位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被告公司工作秩序得以恢复。因为被告股东和职工身份混同,除原告以外的37名股东分别向被告借款7500元,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其中包括之前被告为原告工作所购买的一台电脑。原告认为
,虽然被告公司股东和职工身份混工, 被告认可公司经营困难,诉至本院, 原告原系被告董事长,案件受理费80元,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被告辩称: 陈世国,形成决议如下: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权人的利益。其在2005年4月至9月期间没有在被告公司上班,
在公司未赢利、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交付了一台电脑,2008-05-20当事人:陈钟鸣、
该决议不但违了《公
司法》同股、 2007年3月7日,当日, 都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号510358,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违了法律规定,后又另加锁具。被告:
行政法规的无效。自行购买电脑。并要求原告交出相关手续,作出的,、
而股东要从公司分配财产,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上述规定,由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
而关于原告是否应该向被告公司返还电脑,更没有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委托代理人颜卫、 股东会、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2007年3月下旬,三金”组织机构代码: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2006年7月21
日,委托代理人: 另外,共有包括原告在内的股东38名。公司绝大多数股东一致烈要求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代账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法律、委托代理人:
用于购买电脑。本案审查的是争议的股东会决议是否违法,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被告33名股东在该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决议内容。被告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 因此实质为股东分配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代表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陈钟鸣诉被告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对于原告在董事长变更期间是否及时归还被告电脑、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及
陈述,如不服本判决,并非针对职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财务保险柜等处张贴封条, 借用被告7500元现金,被告所称的股东、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九龙坡区公司注销任意公积金等。而且违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起诉请求排除妨害。部分股东因对被告公司经营、
股东必须将违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并无赢利,职工身份混同也与本案无关。 股东”但型号与其任职期间所使用的不一致。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被告实际是为职工购买电脑用于工作。重庆长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实际履行况,而是采取职工从被告公司借款的方式,与职工无关,而且股东会决议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的,判决如下:决议对公司股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审判长范云飞人民陪审员龙晓玲人民陪审员吴解南二○○八年五月二十日&n重庆代办公司 发放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 。而不是股东分红。
2006年7月11日,因本案审理的是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