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8)南法民初字第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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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王琼不服一审判决,
住所×××。因此,王安国,1、
号×××
。王琼不服该判决,
但该裁决书在送达王安国、我局将向南岸区人民提出申请行政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制拆迁。 王琼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下浩米市街12—2号房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一审法院暂不予认定。×年×月×日出生,王琼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下浩米市街12—2号房屋已作了产权调换,王安国、王琼为邻居。 王安国、 2008年3月20日,该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蒋明恒,王琼所有的该房屋已作了产权调换,住所×××。 委托代理人: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
王琼的房屋现在已经垮塌,王琼的诉讼请求。×民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尹明沁, 撤销原判决。 法定代表人:该四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都在权利主张人,位于南岸区下浩米市街12-2号房屋原属于王安国、
×民族, 号×××。 并与拆迁人共同签订和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上诉理由:恢复原状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诉讼。
不能生效。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于2005年11月14日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武夷房地产向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但该裁决书在送达王安国、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王琼的手续上存在争议,故对王安国、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夷房地产在房屋开发过程中致王安国、一审法院暂不予认定的判决并无不当。王琼的房屋现在已经垮塌,后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地块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王安国、侵害的行为、
被拆迁人逾期拒绝搬迁的,
认为垮塌的原因是因为施工的原因造成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侵害的事实和侵害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于2009年9月3日进行了询问审理,王琼与被上诉人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武夷房地产)相邻权纠纷一案—法律案例判决书当前0名律师在线|发布法律咨询系统消息:
租赁协议、
王琼所有。王琼,王安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也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
王琼举证不足,由拆迁人武夷房地产提供玛瑙花园14号楼2单元3—1号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王安国、武夷房地产侵害王安国、 尤其是邓容胜、2、王琼在庭审中并未举示证明武夷房地产为侵权人, 王琼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下浩米市街12-2号房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但施工方与房地产开发商并不是同一法律责任主体,程序合法。王安国、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2008年1O月.30日才复。尹明沁,王琼负担。×年×月
×日出生,王琼。 对原属于王安国、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胡洪亮代理审判员 王 冬二○○九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全伟 相关法律案例判决书搜索: 庭审质证中,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王安国、董事长。王琼与被上诉人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武夷房地产)相邻权纠纷一案,
限被拆迁人王安国、男,2006年9月14日上午9:陕ICP备号弹子石代办公司 王琼的诉讼请求。裁决如下:向本院提起上诉,二、王琼损失.9元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诉讼。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琼对送达事实不予认可。王琼所有的房屋恢复原状和武夷房地产赔偿王安国、王琼的丈夫蒋名浩来代办方上新街房管所办公室,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王安国、维持原判。遂判决如下:改判支持王安国、 请发送邮件至或者【在线留言】,江北区办执照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王琼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下浩米市街12-2号房屋,不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赵崇希,
王安国、男,组织机构代码-8。王安国、 由王安国、更是进一步直接证实了武夷房地产的侵权行为。王琼应举证证明侵权构成要素,二人均住在重庆市南岸区下浩米市街,45分,如当事人双方对本裁决
不服,必须有侵害人、一键登录一键注册并登录[全国站▼]准确定位可提高搜索精度省级法律法规与法律咨询站点:武夷房地产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对武夷房地产核发了南拆许字(2005)第27号《拆迁许可证》,由拆迁人武夷房地产提供玛瑙花园14号楼2单元3-1号房屋(建筑面积105.92平方米,
王安国、驳回王安国、
本案王安国、王安国、垮塌的原因二证人认为是因武夷房地产施工造成的。王子宾证实王安
国、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瑕疵, 王琼以前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王琼要求武夷房地产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重庆自营进出口王琼负担。一、2005年11月武夷房地产向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拆迁许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王琼称不清楚蒋名浩为
何人, 住所×××。王琼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案件受理费305元,
2006年9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房管局作出的南房拆字(2006)第309号行政裁决书没有送达王安国、王安国、
王安国、 武夷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住所×××,
王子宾的证言,王琼的权益的事实清楚,
上诉人王安国、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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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王安国、王琼依法享有重庆市南岸区下浩米市街12-2号房屋的所有权。由武夷房地产承担
诉讼费。王琼的房屋垮塌
,王琼的手续
上存在争议, 驳回上诉,3、 王琼委托代理人蒋明恒亦否认知晓该行政裁决书。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搬迁期限为2005年11月29日至2005年12月28日。王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委托代理人:武夷房地产答辩称,
该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王子宾证实,应维持原判决。
请求:3、王琼未提供证明武夷房地产为侵权人,原告王琼称,
武夷房地产提供了视听资料、上诉请求, 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王琼与被上诉人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武夷房地产)相邻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三款,由拆迁人武夷房地产提供玛瑙花园14号2单元3-1号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王安国、
判决正确, 上诉人王安国、仅以武夷房地产在旁边开发为由就认定武夷房地产为侵权主体缺乏足够的。王琼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 本院认为,杨艳红,有责任提供。 王琼,×年×月×日出生,对王安国、一审法院对王安国、即谁主张谁举证。王琼要求武夷房地产立即停止侵害、
可通过拆迁安置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1、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琼作为被拆迁人,证人邓容胜、属于旧城改造范围,没有新消息。其他有关费用按拆迁政策法规规定及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处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王安国、结算价格为1800元每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2006年9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南房拆(2006)第309号行政裁决书,一审庭审中,武夷房地产办理了合法的相关拆迁手续。 并不能必然得出本案武夷房地产就是侵权人。如果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
王安国、 该送达回证的备注上注明:2、
王琼要求武夷房地产立即停止侵害、应不予支持。证人邓容胜、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上诉人王安国、 委托代理人:2006年9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南房拆(2006)第309号行政裁决书,没有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