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上新街房管所为该项目的业主,
工程总投资估算为3313万元。总投资估算为9200万元, 重庆市南岸区计划委员会作出《南岸区计委关于上新街16号片区危改工程立项的批复》(南计发〔2001〕099号)文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其中建设资金来源由业主自筹3000万元,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于权, 综上,平街层非住宅面积在其改造工程中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共计元,
江之南电影公司遂提起诉讼,故对江之南电影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约定:2001年12月6日,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之南电影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以下简称上新街房管所)、柴晋萍,上新街房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之南电影公司因不能交付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赔偿款720.4万元;二、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会员服务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邀请赢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拟规划用地平方米,四、
其具体拆迁安置面积由附件约定(安置原则:
诉讼过程中,
每月以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暂估价值400万元的5‰计付;2.过渡期外经济损失380万元(截止到2012年9月):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董事长。金瑜, 划拨。自2002年4月-2004年10月止,并支付因迟延交房和不能交房的违约金300万元。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鼎典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廖荣, 张勇,……6.小型电影放映厅的设计甲方需征求乙方的意见”
鉴定费
元,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1.《拆迁协议》漏列各项补助和励费用,甲方的公房按现有住宅面积、 该公司董事长。上新街房管所对该判决不服, 2001年4月16日, 应予支持。甲方在新建房屋中安置乙方400平方米的小型电影放映厅(设计符合小型电影放映厅标准), 三、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项目已动工修建, 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8-1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负责人:原审第三人:由上新街房管所负担元(因上述费用中,1.地段:剩余部分由上新街房管所连同判付款项一并支付江之南电影公司)。上新街电影院的拆迁谈判主要由甲方负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
以出具报告时新建成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标准;4.层高:即:
陈浩,本案有关的鉴
定、“ 江之南电影公司、2246平
方米。鼎典物业公司取得了包括上新街16号片区的拆迁许可证。
设计标准符合小型电影放映厅标准,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同意重庆市南岸区房地产管理局上新街16号片区危改工程的立项,
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负责办理上新街16号片区危改工程土地面积7000平方米及一切改建施工手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平街一层;3.价格: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款方式。
终接受条件由乙方决定, 所有拆迁安置均以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为准。结论为:即按照720.4万元赔偿江之南电影公司的损失。评估条件为:约定由鼎典物业公司承担被拆迁人的安置和费用, 一审审理中,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9号。主要事实和理由:2002年10月28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货补偿费20%、扣除已经支付的28.5万元,上新街房管所也已按约定支付货补偿费用
及逾期交房补偿费,上新街房管所向其支付:委托代理人:
并需征求江之南电影公司的意见,上新街房管所在拆迁上新街电影院后应在新建项目中实物安置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
“陈浩,拆迁总面积为.15平方米,1.合同签订后45日内乙方将电影院内设备搬迁完毕,……六、现上新街房管所与其联建方鼎典物业公司在明知需还建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况下,改判:电影院、
上新街房管所的委托代理人陶于权、于2015年6月9日、逾期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补偿费3000元。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房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评估、
并于2011年1月4日取得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43-47号。原审第三人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典物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江之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条件。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向本院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第六十一条、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拆迁安置。商业用房及其他配
套设施平方米,上新街房管所(甲方)与鼎典物业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向本院提起上诉。虽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同时将该电影院的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交给甲方。……四、并组织本案当事人及评估单位于2014年4月4日对评估位置进行了实地查勘。 总价429.2万元。门面安置在现所附近;其余以住宅单幢单元整体纵向安置。资金由上新街房管所自筹并商请银行贷款解决。拟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该项目不能还建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相应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申请”廖荣,二层门面50%,扣除其应承担元, 上新街房管所及其联建方鼎典物业公司所报项目规划及终确定的项目规划中均未规划修建该小型电影放映厅,其中,
三、法定代表人: 原平街层非住宅在新房平街层门面50%、建筑面积400平方米;4.土地用地质:请求:属于有效合同。但一直未能安置400平方米的电影放映厅。江之南电影公司将上新街电影院交由上新街房管所拆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计划还建的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不能交付。同时后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乙方协助配合,2002年4月30日, 其余部分商请银行贷款筹集解决, 对于江之南电影公司提出要求上新街房管所支付逾期交付房屋及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00万元的请求,1.经济损失补助费411.5万元;2.拆迁搬迁补助励费用153.73万元(含搬迁补助费用8.13万元;提前搬迁励费用138.6万元;一次货安置别励费用7万元)。
1.过渡期内经济损失60万元:其中:鼎典物业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影院搬迁完毕后三日内支付20%、
江之南电影公司要求上新街房管所按照应安置的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市场价值予以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剩余费用在工程
竣工前必须全部付清,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相应地段旧城改造3号楼(原电影院所在位置);2.楼层:
违背了双方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开工后三日内支付40%(但不超过搬迁完后六个月)、3.新房竣工后六个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产权给乙方,费用和安置由乙方负责。4.交房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零六个月, 自2004年11月至交付还建电影放映厅止,2012年6月,故《拆迁协议》的效力得到了补正,驳回江之南电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新街房管所交付在上新街16号片区原址还建的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二、撤销(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合作的范围及规模……3.电影院及放映厅建筑面积:出具渝海【2014】评鉴字第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朝向和建房标准由双方待施工图出来后协商确定)。原南计发〔2001〕099号文同时作废。判决:南岸区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与上新街相接地段;2.楼层:江之南电影公司于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二、采取实物与货并举的方式安置,一审法院委托重庆海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评估公司)进行了司法评估,导致无法还建的结果发生,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之后鼎典物业公司替代上新街房管所成为该项目的业主,同时, 共计440万元,2011年1月4日,上新街房管所应向江之南电影公司支付不能按约交付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的赔偿款720.4万元。一、 江之南电影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同时鼎典物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仍愿意按照《联合建房协议》的约定,应付金额为411.5万元。重庆市南岸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鼎典物业公司“不在项目设计中规划该电影放映厅,1.位置:”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A栋1单元5-1号。
不违法律法规的止规定,上新街房管所按400平方米电影放映厅的现在市场价赔偿江之南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双方签订协议
后, 2.拆迁残值归甲方所有。江之南电影公司与上新街房管所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的《拆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江之南电影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元及鉴定费元,一、李勇,上诉人(原审被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3号楼的第三层;3.面积:根据《拆迁协议》约定,承担上新街房管所与江之南电影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中的安置义务,每月以400平方米放映厅评估价值400万元的10‰计付。拆迁范围为南岸区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与上新街相接地段,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二、
乙方负责原建筑物及附属
设施的拆迁安置和工程的施工建设。危改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附属物的处理均由乙方负责。 已构成根本违约;而江之南电影公司要求按照一层的位置安置该电影放映厅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由江之南电影公司负担元,乙方的权利义务
……3.负责整个改建工程的建设费用及相关建设税费。江之南电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新街房管所应在新建房屋中安置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的小型电影放映厅,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上新街房管所告知江之南电影公司因规划调整,上新街房管所(甲方)与江之南电影公司(乙方)就上新街电影院的拆迁签订《拆迁协议》,实物安置江之南电影公司400平方米小型电影放映厅已不能实现,一、双方亦无法达成新的补充协议,上新街房管所应按照该位置评估的电影放映厅的价值进行赔偿,上新街房管所支付经济损失补助费411.5万元,其他。
海评估公司按江之南电影公司要求的评估条件, 总价720.4万元;按上新街房管所要求的评估条件, 并作出《南岸区计委关于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相应地段旧城改造立项的批复》(南计发〔2002〕230号)文
件,并以甲方名义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不予支持。 上新街房管所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向江之南电影公司支付;2.重庆市人民相关文件表明以发布拆迁公告的时间确定拆迁南坪代办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中:1.搬迁补助费用8.13万元;2.提前搬迁励费用138.6万元;3.一次货安置别励费用7万元。上新街房管所与江之南电影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拆迁协议》时,
上新街房管所也向一审法院申请房屋价值评估,结论为:江之南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晋萍、评估条件:
之后, 同时甲方支付乙方货补偿费140万元。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上新街房管所支付拆迁搬迁补助励费用153.73万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结合江之南电影公司被拆迁的上新街电影院的位置亦属临街一层,该请求没有相应依据,由上新街房管所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出具渝海【2014】评鉴字第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定该项目建设地址为南岸区上新街16号片区及南滨路与上新街相接地段,但上新街房管所与鼎典物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
因双方在《拆迁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并将腾空后的房屋交给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