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李建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建华、精抚金,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年后需根据者残肢瘢痕老化状态决定是否继续使用硅凝胶套。被告:曾杰, 18周岁以后建议使用肢,周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碚法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造成原告受伤。-0。
刘娟居住城区相关证明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相关载卷为据,周贤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共计元,
由周贤、
因该车挂靠于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汉族,朱登,住院期间营养费1000元、价格为6500元。重庆市人,刘娟,原告刘娟的法定代理人刘世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杰,重庆市人,号:戴应奎。 号:负责人:周贤,
男,其价格为元-元/次,
该者属于生长发育阶段,周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右大腿中下1/3以远肢体毁损伤、生于2002年9月25日,北碚区武昌路60号。委托代理人:费.48元(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已支付)、机构代码:被告李建华驾驶周贤所有并挂靠于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的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北碚区新兴齿轮厂方向往北碚区云开路家属区方向行驶,
护理费、
依法由审判员黄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住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57号2单元4-2。生于1955年3月19日,要求四被告赔偿费、杨永富,企业机构代码: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营养费、 周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司法鉴定书、
根据交保险合同,右下肢碾伤、委托代理人:残疾辅助器具费元[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已支付元,院历资料、 生于1955年3月16日,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北碚分公司
,对造成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按其责任予以赔偿。住址:刘娟目前伤残等级属V级伤残。女,
残疾辅助器具费
、号:叶大华,汉族,李建华、 手术麻费200元、根据《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事故发生后,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重庆市人,重庆市人, 李建华、 重庆市公安分局交通察总队北碚区支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0042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以下称中财保险南岸支公司)、右股骨粗隆下开放碎骨折。刘娟承担30%的损失。 残疾辅助器具
费、住重庆市北碚区东街道先锋村下坝组28号附1号。 生于1972年12月14日,二、
原告刘娟诉称,被告李建华驾驶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全胜电器仪表厂门口时与原告身体接触, 被告李建华、其亡伤残赔偿限额元,本院认为:住重庆市北碚区东街道桃花山村石坝组5号。在履行职务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生于1975年7月1日, 应由中财保险公司南岸支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肢的适用年限为五至七年。住址同上。
属于不良残肢。 护理费、刘世云(刘娟之父), 由于李建华系驾驶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如不服本判决,5102619。
交通费、生于1955年6月21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负责人:精抚金等共计.7元。该费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已支付。建议适用年限为二至三年,被告中财保险南岸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登,周石。由于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 精抚金元,经庭审查证对刘娟的经济损失作如下确认: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娟在长亭肢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配肢,18周岁以后计算一次元(肢费元+维修费元/年×5%×7年)]。重庆市人,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永富,
重庆市人,被告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
刘娟承担1237元。周贤辩称, 经审理查明: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汉族,该公司职员,
应由实际车主周贤承担赔偿责任。男,住址:其余损失.48元,
李建华、李建华驾驶周贤所有并挂靠于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的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刘娟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北碚分公司、伴有大面积植皮、 误工费、残肢末端骨突明显,
2008年8月29日经重庆法验伤所鉴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据此,-8。18周岁以
前,渝B号车在被告中财保险南岸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制保险。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60%)、刘娟属于右大腿截肢, 以上损失共计.48元(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共支付.48元)。瘢痕,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第九人民院住院116天出院,原告刘娟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北碚分公司、刘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住宿费、断为:被告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大华、肢装配证明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娟伤残赔偿金、鉴定费500元(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已支付)。
住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社区缙华新村16号附20号。由重庆公路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足以认定。上诉事实,汉族, 516690。委托代理人:2008年8月1日,2008年7月17日天津长亭肢公司重庆分公司根据刘娟的伤残况作出肢装配鉴定证明书:汉
族,其价格元(硅凝胶套6500元,
刘娟各自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
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后,造成刘娟受伤,
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
国产普及型右大腿肢,车辆经营合同、
5。其价格为元/次。护理费7200元(30元/天×240
天)、法定代理人:当车行至全胜电器仪表厂门口路段遇行人刘娟从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行方向公路左边往右边横过公路,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原告合理损失,18周岁前安装5次共元(硅凝胶套6500元/次+肢费元/次×5次+维修费元/年×13年×5%),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普及型肢元),
为了满足该者生长发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肢的维修费用每年约为该肢价格的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周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8元×70%=.3元),对于赔偿责任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的,本案受理费4121元,经交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共计.3元(含已付的.48元)。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检通关单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南岸支公司辩
称,右腹股沟以远肢体广泛皮肤软组织剥脱伤、李建华、烧肢费200元(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已付),刘娟父亲刘世云从2004年9月在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烧沙工作,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应由中财保险南岸支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 渝B号中型自卸货车左前轮与刘娟身体接触造成刘娟受伤的交通事故。 由周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娟费、被告:
判决如下:510201X。李建华,重庆公路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承担2884元,被告:
男,2007年12月7日19时40分许,费共计元。 2006年1月起刘娟随其父母居住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华新村16号附26号至今。审判员黄伦明二○○九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邓海燕========================================================上新街代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交通事故刘世云向运输公司北碚分公司借支560元。号: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汉族,住院伙食补助费1392元(12元/天×116天)、 交通费500元、住重庆市北碚区缙宁路18号2单元5-3。建议装配硅凝胶套,